《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对制动系统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0-09-24

住房和城市建设部于2013年12月5日发布公告,批准《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为行业标准,自2014年7月1日生效。本标准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车辆类型、技术要求、安全设施、试验与验收、标志、运输与保证期限等方面内容。本文主要介绍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类型以及制动系统的相关规定。对轨道交通维保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

本标准从环境、线路以及供电条件三个方面规定了地铁车辆的使用条件,具体规定如下图所示:

地铁制动系统维修


车辆类型:

车辆主要技术规格标准如下所示:

地铁制动系统维保

制动系统相关规定

该标准规定列车应采用计算机控制的制动控制系统,应具备电制动和空气制动两种制动方式。空气制动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动能力,这样即使在牵引供电中断或电制动出现故障的意外情况下,也要保证空气制动发挥作用,是列车安全停车。

列车的制动系统还应具有制动、紧急制动功能,具有根据空重车调整制动大小的功能,列车在平直道上实施紧急制动时,应能在规定的距离内停车。

同时,列车电制动与空气制动应能协调配合,常用制动应充分利用电制动功能并具有冲动限制。电制动时优先采用再生制动,电制动与空气制动应能实现平滑转换,在电制动动力不足时空气制动总制动力的要求补充不足的制动力。另外,列车的基础制动可采用踏面制动或盘形制动装置,要具备防滑功能。

该标准还规定列车应设有停放制动装置,保证在线路最大坡度、最大载荷的情况下施加停放制动的雷车不会发生溜逸,制动力应仅通过机械方式产生并传递。

为了防止列车机组失效而影响运行,标准规定列车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独立的电动空气压缩机组,当其中一台机组失效时,其余压缩机组的性能、排气量、供气质量和储风缸容积应均能满足整列车的供气要求;压缩机组应设有干燥器和自动排水装置;储风缸的容积要能满足压缩机停止运转后列车三次紧急制动的用风量。列车压缩机使用到的压缩空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或铜材料,管路和储风缸安装前要做好防锈、防腐和清洁处理,以利于风路畅通。在技术参数方面,空气系统的气密性应符合IEC61133的要求,系统(主风缸、制动管路、风动门、空气悬挂、电空装置等)的压力值在关闭气路后5 min内下降不应超过20kPa;制动缸及辅助风缸压力经3 min后,降低值不超过10 kPa。车辆基础制动装置的闸瓦压力实际值不应超过设计值的士5%。在列车意外分离时,应立刻自动实施紧急制动,保证分离的列车自动制动,并应使司机便于识别。


制动系统是列车形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不仅对地铁运营方有指导作用,也给轨道交通维保工作人员一份技术支撑。